保险金的给付,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且保险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您在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一次交清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相应调整,本公司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对应的一次交清保险费,继续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保单借款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根据您与我们的约定执行。借款利息在借款到期时与本金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借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除本公司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上述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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