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10 ;(3)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自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之日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此后我们不再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次确诊之日距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对应的确诊之日超过一年的,我们按本次确诊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重大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重大疾病的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其中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10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保险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病的,我们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中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中症疾病的责任终止。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和中症疾病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我们按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同时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的,我们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我们对本合同约定的每一种轻症疾病只承担一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当我们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我们对该种轻症疾病的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我们累计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的次数达到三次时,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疾病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我们按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约定,仅给付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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