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分为 4 组,详细疾病分组见表 重大疾病分组表(见9.16)。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 4 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 4 次时,本合同终止。1.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以下三项金额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1)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3)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为零,本公司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投保时被保险人未满 41 周岁,且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生效未满 15 年,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投保时被保险人已满 41 周岁,或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合同生效已满 15 年,本公司不承担额外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本公司之前已经给付过病变手术疾病保险金,则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将等额减少,本公司不承担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3.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 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除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承担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1. 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初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 恶性肿瘤(见9.17),且本公司已经按照本保险条款2.1条“五、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自初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确诊第二次罹患恶性肿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 病理学分型(见9.18);(2)不属于初次罹患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扩散或者转移。
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二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且本公司已经按照约定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后,自第二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365日(含)后,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第三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确诊第三次罹患恶性肿瘤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与初次和第二次罹患的恶性肿瘤属于不同的病理学分型;(2)不属于前两次罹患的恶性肿瘤的复发、扩散或者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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