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给付,我们在收齐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三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由您与我们依法协商处理。4.6 诉讼时效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现金价值 本保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 保单贷款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贷款时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 利息(见 7.12 ),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保单贷款及利息加上其他 各项 欠款 达到本保险合同现金价值的 当日二十四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在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效力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保险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偿还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之日起,本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自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二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特别是免除责任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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