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一、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保全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书面协议均是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二、主险合同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对相关事项没有约定的,以主险合同相关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险合同条款有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二、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三、 保单周年日 (见释义 9.1)、 保单年度 (见释义 9.2)、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见释义9.3)和保险期间届满日均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见释义9.4)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出生满30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10周岁(含10周岁)。犹豫期,一、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公司给予您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将退还您已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二、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见释义 9.5)。自本公司收到您提交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5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保单周年日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者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附加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者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9.4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9.5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等证件。9.6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9.7 保险事故 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9.8 初次发生 指被保险人自出生之日起初次出现与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而该症状或体征已足以引起一般人士注意并去医院寻求医疗检查,且被诊断为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疾病或者在其后发展为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疾病。对于被保险人在投保本附加合同前或在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发生的本附加合同所界定的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正式评定的中国大陆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9.10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经医院 专科医生 (见释义9.23)明确诊断初次患有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其中第1至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第26至105种重大疾病为“规范”规定范围之外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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