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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人寿附加健康尊享两全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11-15
  • 资料大小:499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chenxi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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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见释义 9.1)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 保单年度(见释义 9.2)、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9.3)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 周岁(见释义 9.4)计算。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在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9.5)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主合同,本附加合同同时解除,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与其主合同的年交保险费一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2.3 3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2.4 4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内身故或 高残(见释义 9.6),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返还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本附加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9.7)发生上述情形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向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有多次给付,则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满期保险金责任。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高残,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 160%与被保险人身故或高残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主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不计利息)的较大者向身故或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高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与高残保险金,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若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已经按照主合同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若有多次给付,则指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承担本附加合同的身故或高残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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