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减额交清 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您可以在宽限期届满前申请办理减额交清。办理减额交清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会减少,您无需再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以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本合同第一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相应变更为办理减额交清后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本合同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在上一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递增 3.6%,即本合同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本合同上一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1+3.6%)。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计算得出。办理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变更,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依我们的规定申请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满两年后的交费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同一保单年度内仅可以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一次 。基本保险金额增加部分的保险费仍按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计算,但需按照申请时本公司的规定补交有关费用。每次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 20%。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限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视为退保,我们将向您给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合同自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后的各期保险费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 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若您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当年度有效保险金额须同比例减少。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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