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现金价值表、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原件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原件相同;若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的内容与原件内容不一致,则以原件内容为准。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计算,本公司接受的本合同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五十五周岁。1 1 .4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上。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合同设有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 通过商业银行代理销售的,本合同犹豫期为十五日 )。 请您认真审阅本合同条款,在犹豫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并且我们对本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期限开始之日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分期支付的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如本合同在宽限期开始前一日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付到期应付保险费,我们将为您自动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保单借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付保险费的,不进行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当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止。您在保险费自动垫交开始后申请结束保险费的自动垫交的,须补交所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除附加合同另有约定以外,则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6.2 如实告知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退还保险费。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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