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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家多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zip

  • 更新时间: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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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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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文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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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见 9.5)导致 初次 发生(见 9.6)或经 医院(见 9.7)确诊“ 重大疾病”(见 9.8)、“ 特定重大疾病”(见 9.16)、“ 中症疾病”(见 9.17)或“ 轻症疾病”(见 9.18)的,我们按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家多保两全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家多保重大疾病保险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确诊发生上述的两项或两项以上,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前海附加家多保两全保险”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9.19)降为零,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特定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计算。

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且每次确诊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 90 天。“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两次,且每次确诊中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 90 天。“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分为 A、B、C、D、E 共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 重大疾病分组(见 9.20)。本主险合同按如下方式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1.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基本保险金额;(2)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主险合同及“前海附加家多保两全保险”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和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度数)计算。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主险合同的“特定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同时,“前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家多保重大疾病保险海附加家多保两全保险”合同终止,且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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