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年金时,申领人需填写领取保险款项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所有证明和资料原件:1. 保险合同或保险凭证;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 能够提供的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证明、报告和文件。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时仍存在未向本公司申领的年金,则本公司将先向年金受益人支付未领取的年金,再按照上述身故保险金的计算方式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支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则未领取的年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及时告知本公司。如果任何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后仍然领取年金的,则受领人应当立即向本公司返还已领取的年金,否则本公司将向该受领人提出索偿。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时,受托人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该监护人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以及该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以上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保险金核定,本公司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或者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将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核定。本公司及时将核定结果通知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作出核定并与受益人达成给付协议后的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七条 调查权,投保人、被保险人同意凡曾为被保险人治疗或知悉被保险人健康情况的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以及所有了解被保险人有关情况及其相关资料的个人及机构,均可以将被保险人的健康情况、病状,以及任何治疗、疾病或不适、病历的详细资料提供给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机构和个人。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请被保险人进行体检、做相关必要的检验或请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八条 宣告死亡的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之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并按本合同中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如果本公司因被保险人宣告死亡而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被宣告死亡的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人民法院撤销其死亡宣告的,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当自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 30 天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第十九条 年龄的计算与错误处理,本合同中的年龄为以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周岁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如果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 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 保险约 定的 投保年龄限制的, 本公司可以不予承保该被保险人,并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现金价值。若已支付保险金,则本公司有权要求申领人退还已支付的全部保险金。二、 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保险费。若补交保险费前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保险金;折算给付的保险金=应给付的保险金×( ( 实付保险费÷应付保险费) ) 。三、被保险人的年龄申报不真实,致使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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