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 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条款、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18岁 周岁(见9.2)至60周岁。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 身份证 件(见 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特别注意事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合法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合法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者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3.5 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30日内未作出核定的,除支付保险金外,我们自第31日起按超过天数赔偿受益人因此遭受的利息损失,利息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如我们要求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补充提供证明和资料的时间不包括在上述30日内。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该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 4 .1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和我们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上载明。您应当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向我们支付保险费。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在每期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之前支付对应各期的保险费。4 4 .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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