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 轻症疾病[见 10.15] ,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四、若被保险人所患的轻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一、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见 10.16] ,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二、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三、若被保险人所患的中症疾病同时符合本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定义和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定义的,我们仅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见 10.17] 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 重大疾病 分组[见 10.18] 。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以下三项的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一)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二)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三)被保险人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10.19] 。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住院关爱津贴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现金价值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三、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四、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患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除前述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的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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