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的给付,一、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二、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保险金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其中利息损失按照我们确定的利率按单利计算,且我们确定的利率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三、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四、我们在收到理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3.5 5 诉讼时效 保险金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宽限期 一、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单所约定的交费日的次日零时起 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给付保险金时 需 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二、 如果您在宽限期结束之 后 仍未交纳 对应的 保险费,除非本 附加 险合同另有约定,否则本 附加 险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现金价值权益,5 5 .1 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5.2 保险单借款 一、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且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满一年后,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险单向我们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借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二、借款本息应在借款到期前全部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 。三、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 附加 险合同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时,本 附加 险合同效力即行中止。四、 您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险单借款。 您对主险合同申请保险单借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险单借款,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 6. .1 1 效力中止 在本 附加 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本 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6.2 效力恢复 一、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并向我们补交您全部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您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所有款项核准之日零时起效力恢复。二、自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日的现金价值。三、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一、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二、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三、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四、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 附加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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