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保险费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豁免保险费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豁免保险费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作为被保险人身故的日期,因其他情况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们以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作为被保险人身故的日期,依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之后重新出现或者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之后30日内将已豁免的保险费一次性返还给我们。3.5 诉讼时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按照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4.2 宽限期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 本附加合同 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见6.1)。5.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或批注上载明本附加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减保,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所附合同减保的,本附加合同应同时减保,我们退还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减保后每期所豁免的保险费额度重新计算。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6.1 效力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主合同中止的,本附加合同同时中止。6.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主合同效 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您可以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您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如您委托他人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时起, 本附加合同 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及完整的资料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保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