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共同构成。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0 周岁(见9.2)至50周岁。1.4 投保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凡双方年龄均在法定结婚年龄以上、50 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的合法夫妻均可共同作为被保险人。1.5 犹豫期 自您收到电子保险单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 身份证 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2 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3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础部分和可选部分。在投保基础部分的基础上,您可与我们约定选择投保可选部分,所选择的内容以在本合同中载明的为准。所选的保险责任一经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不得更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发生身故或 全残(见9.5)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基础部分,男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男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男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该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女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女性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女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后该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特别身故或全残关爱保险金,若两个被保险人因遭受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 180 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的,在给付男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女性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后,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分别向两位被保险人的受益人给付特别身故或全残关爱保险金,共计给付2倍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意外伤残豁免保险费,若任一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以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导致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及代码》(见9.6)所列的1-5级伤残的,我们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余下各期的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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