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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福多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8-28
  • 资料大小:1.11M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shenxiang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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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 105 种,分为 A、B、C、D、E 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0 9.10 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初次发生(见 9.11)并经 医院(见 9.12) 专科医生(见9.13)确诊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保险责任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现金价值(见 9.14)降为零,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重大疾病保险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 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上本合同约定的 35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第一次、第二次和第三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 35%、35%、40%,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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