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前海金麒麟少儿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我们收取您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向您及时签发保险单,本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 9.2)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 9.3)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至 17 周岁。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1.4 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 9.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等待期 从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若曾复效,则自本主险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日内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非因 意外伤害(见 9.5)导致 初次 发生(见9.6)或经 医院(见 9.7)确诊“ 重大疾病”(见 9.8)、“ 少儿 特定疾病”(见 9.16)、“ 轻症疾病”(见 9.17)的,我们按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轻症疾病”时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或“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确诊发生上述的两项及以上,我们仅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或“轻症疾病”的,无等待期。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少儿特定疾病”、“轻症疾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或月交)保险费和已交费期数计算。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身故 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上述“所交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年交(或月交)保险费和已交费期数计算。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基本保险金额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轻症疾病 保险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还是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本主险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至多三次,且每次确诊轻症疾病的日期间隔不少于 90 天。“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如果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初次发生并经医院确诊本主险合同所指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标准,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