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前,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少儿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少儿特定疾病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2.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男性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男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女性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当日)之后,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 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在同一事故中导致其发生本合同所指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人特定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疾病给付成人特定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以较迟者为准)起 90 日后(不含第9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因重大疾病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 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的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该项责任持续至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第五个保单周年日,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当累积给付的重大疾病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五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恶性肿瘤保险金,如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 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次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满三年后,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仍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如被保险人首次发生的重大疾病为 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被保险人生存至首次非恶性肿瘤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180 日后(不含第 180 日),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由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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