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若本公司在与您约定的时间内收到首期保险费,本主合同生效,生效日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1.3 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2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您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主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2.2 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30 年,或至被保险人 75 周岁(见释义)、105 周岁,共3 种,自本主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本主合同期满日 24 时止。您可以与本公司约定其中一种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3 3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主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3 .1 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内,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经 医院(见释义)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初次确诊(见释义)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含当日)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之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或于本主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日以后(含当日)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 初次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二)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的约定已经给付过重大疾病保险金,则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项责任终止。本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均以一次为限。对于本主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及附加在本主合同上的《交银康联附加交银康健无忧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并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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