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计划 本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根据附表《保障计划表》列明的各保障计划中选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保障计划承担保险责任。各保障计划保障的 特定 疾病、给付标准、年度给付限额、以及各项保险责任单项给付限额等见附表《保障计划表》。2.2 2 等待期 一、您为被保险人投保本合同时,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 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发生与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 所保障的特定疾病有关的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无论 诊断、医学咨询、治疗、服用药物或者显现症状 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海外就医服务流程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 初次 患 本合同 约定 的保障计划所 保障 的特定疾病,并经本合同约定的 医疗机构诊断,希望接受 大中华以外地区治疗的,需按照以下流程向我们申请海外就医服务:(一) 申请 第二诊疗意见您或者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通知我们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向我们授权的第三方服务提供商(以下简称“授权服务提供商”)申请第二诊疗意见服务。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告知被保险人完成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的必要步骤,包括被保险人签署个人资料及医疗资料使用授权书,允许授权服务提供商索取任何与被保险人相关的诊断、检查和医疗的资料和信息。
推荐医疗机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完成后,告知被保险人第二诊疗意见结果。如果第二诊疗意见确认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所保障的特定疾病,并且被保险人希望接受大中华以外地区的治疗,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推荐不少于 3 所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三) 选定医疗机构及签署 治疗方案授权书,被保险人在推荐的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名单中选定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后,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出具治疗方案授权书并进行就医安排。治疗方案授权书只对被保险人选定的医疗机构有效。由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推荐的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名单和对应的治疗方案授权书的有效期为 3 个月。如果被保险人未在推荐的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名单给出之后的 3 个月内选定医疗机构,或者在治疗方案授权书出具之后的 3 个月内未到 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治疗的,授权服务提供商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重新推荐大中华以外地区的医疗机构并出具对应的治疗方案授权书。被保险人需在治疗方案授权书上签字确认。如果被保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在未经授权服务提供商批准的情况下,对治疗方案或者行程安排进行任何更改,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不对相关机构或者个人提供的医疗及护理质量负责。本合同不 保障指定医疗机构、医生或者其他相关主体的医疗护理疏忽或者过错,被保险人无权就此向我们索赔或者起诉我们。
保险责任 一、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初次患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所列的特定疾病,经本合同约定的医疗机构诊断需要接受治疗,并且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第二诊疗意见服务确认上述诊断和医学治疗需求,对于在大中华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产生的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承担下列保险责任:医疗费用 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按照治疗方案授权书的约定在大中华以外地区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授权服务提供商安排的治疗,对于被保险人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障计划和约定的医疗费用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医疗费用包括:1. 床位费、陪床费和膳食费床位费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在病房、重症监护室和观察室治疗期间使用床位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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