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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人寿百万宝贝两全保险条款.rar

  • 更新时间: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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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wanyiw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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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

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含电子文件)。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以保险单记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 保险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及保险单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的生效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3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对属于保险责任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双倍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当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失踪,如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依本合同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身故 保险金 受益人应于知道此情况后 0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我们亦有权在知道前述情况后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在失踪期间有应给付其他保险金的,我们依约给付。3.6 6 诉讼时效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5 5 .1 现金价值 指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我们会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如果您需要了解保险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可向我们查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由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贷款利率(见 10.12)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见 10.13) 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下一贷款期内的贷款利率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保险费自动垫交,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险费自动垫交。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的分期保险费逾宽限期仍未交付时,且此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则我们将以本合同现金价值垫付当期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如当时 本合同 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利息后不足以垫付当期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时,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效力即 行 中止。在保险费自动垫交期间,若发生本合同解除或保险金给付,我们将在您偿清垫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给付本合同现金价值或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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