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但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公司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交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交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付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本公司咨询。5.2 保单借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按本公司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您需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提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借款本金计息。当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若“未还款项”中规定的欠款尚未还清,则您不能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借款功能。
自动垫交 您可选择使用现金价值的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您在投保时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方式的,如果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支付保险费,本公司将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及其利息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所垫交的保险费视同借款,按照保单借款利率计算利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的余额不足以垫交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价值余额为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中止。5.4 减保 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减保,将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并领取与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相对应的现金价值。减保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需符合本公司的规定。您可以通过本公司的服务热线或者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相关具体规定。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根据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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