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于保险合同生效日及生效日后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按当月实际天数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风险保险费的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到达年龄和风险保额及其他因素确定。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若有未收取的风险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当月风险保险费的同时扣除未收取部分。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风险保险费的,我们将会在保险合同上批注。4 4 .4 保单账户结算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保单账户价值每月结算一次。保单账户结算日为每月 1 日。结算利率 我们每月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保单利息 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累积。保单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保单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并将该利息计入保单账户。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 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10 ;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终止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不低于本合同规定的 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11 。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需要用钱,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以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80%并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如果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您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偿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5 5 .2 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单账户价值不再进行累积。5 5 .3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我们将在收到您的恢复效力申请后的 30 日内给予您明确答复。我们同意恢复效力的,在您补交保险单所欠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且每年累计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 20%;每次申请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您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请您填写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本保险合同;(2)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12 。我们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在给付前需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部分领取手续费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乘以下表所列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确定:12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居民户口簿(仅限未成年人)等证件。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至关重要,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您或被保险人有权变更受益人。如果变更了受益人,请您或被保险人及时通知我们。如果未通知,我们仍将按变更前指定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保险事故通知 我们及时了解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对给付保险金至关重要。请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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