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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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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 订立 “长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2007)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如果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成立日、生效日相同。如果您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批注所载的日期为准。1.3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7.1)计算,本附加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0 周岁。1.4 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合同工本费后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本附加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附加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7.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 起,本附加 险合同即被解除, 对于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生效后主险合同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止。若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或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为同一日,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为1年;若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险合同,且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不同于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则本附加险合同的首个保险期间将短于1年。但若续保,则本附加险合同的续保保险期间为1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主险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保证续保 每个保证续保期间根据主险合同的保险单年度确定,即自主险合同的生效日开始每 5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我们保证续保。保证续保是指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1)我们按照该保证续保期间起约定的费率表依照年龄变化收取相应的保险费;(2)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历史赔付情况而拒绝您续保;(3)不得因本保险停止销售而不接受您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内若您申请不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自本保险期间届满时即行终止。在保证续保期间内, 对于主险合同有效且您在本附加险合同 每个保险期间 满期日前未申请 续保 的 或未申请不续保的 ,我们视为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 合同 。

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1)若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件。若我们审核同意您续保,本附加险合同将延续有效并进入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我们将按下一个保证续保期间起适用的保险费率表依照被保险人年龄收取保险费。若我们审核不同意您续保,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即行终止。(2)若您申请不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将不再收取您的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效力自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即行终止。(3 3 )若您未申请续保本附加险 合同 或未申请不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视为 您申请续保本附加险合同。我们对于续保的审核及保险费的收取依照本条 (1 1 )款 执行。若本保险停止销售,我们不再接受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后的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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