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分别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1.2 2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 意外伤害1 1 导致伤残或身故的,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 《人身保险 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2 2 所列伤残条目的,我们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应在 治疗结束3 3 后到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4 4 进行残疾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不含)后仍未结束治疗,则按第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我们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我们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1 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 JR/T 0083-2013)是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中国保监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国家金融行业标准。3 治疗结束指损伤及并发症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4 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设置的有资格进行残疾鉴定的非营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包括司法鉴定机构、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工伤职业病鉴定机构、医疗鉴定机构,不包括医院等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因不同的意外伤害导致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且后次的伤残程度等级较严重,我们按较严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但在给付时将扣除前次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导致的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以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为限。当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额时,该项责任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含)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的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前,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我们在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将扣除累计已给付的意外伤害伤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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