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 108 种,分为 A、B、C、D、E、F 六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本合同 “1 1. .6 6 重大疾病 种类及” 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六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六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如果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 首次患有 4 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按照上述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为零,同时,该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责任以及本合同约定的 “1 1. .5 5. .1 1 身故、 保险金”、“1 1. .5 5. .2 2 中症 疾病 保险金”和 “1 1. .5 5. .3 3 轻症 疾病 保险金”责任均效力终止。但是,我们将继续承担其他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1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2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3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四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四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4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所属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给付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被保险人自第五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 日后,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除第一、二、三、四、五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向受益人给付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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