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构成,“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康保肾长期特定疾病保险(2018)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单年度和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合同生效日为计算基准。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三条 犹豫期,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本公司将在扣除 10 元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自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四条 明确说明与 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会无息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合同第四条和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凡年满 25 周岁至 55 周岁之间(含 25 周岁和 55 周岁)符合本合同承保条件的 慢性肾病患者可作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本合同投保人。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一)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 医院确诊 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 终末期肾病,本公司无息退还所交的本合同和“昆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申康长期护理保险合同(2018)”(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或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 180 天后(不含第 180 天)经诊断因疾病首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终末期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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