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须经我们在保险单或批注中注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附属于主合同。除非本附加合同的条款明确表明其适用于主合同,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不构成主合同的一部分。主合同的构成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CDR004。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 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 投保范围,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 2 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六十五周岁。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能作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保险期间期满日止。第五条 犹豫期,自您收到本附加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通过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附加合同。如果您确定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 3 ,并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原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附加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若被保险人首次 发病 4 或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 5 的 专科医生 6 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7 ,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这一百八十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若被保险遭遇 意外伤害事故 8 而导致发生上述情形,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身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我们将自其身故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持续有效。二、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中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自确诊后的首个交费日开始豁免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到期应交纳的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作已支付的保险费,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持续有效。豁免保险费的保障生效后,我们不接受任何保险利益变更的申请。
第七条 责任免除,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身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3)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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