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主合同是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 成立与 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见释义)、保险合同周年日(见释义)、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均以合同生效日计算。
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本主合同的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认真审视本主合同,如果投保人认为本主合同与需求不相符,投保人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主合同,并退回本主合同的原件。自本公司收到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当日起,本主合同即被解除,本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2.5 5 .2 首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非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经 医院(见释义)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 初次 确诊(见释义)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一)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给付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累计已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 初次 确诊患上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身故保险金责任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同时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同时本主合同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第二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重大疾病所属组别详见附录二)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2.5 5 .4 第三次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如果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初次确诊患上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及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一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主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以后经 医院的 专科医生 初次 确诊患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详见附录三)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疾病,且此前未发生本主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起余下各期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不同日期分别初次确诊本主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不同种类轻症疾病,对于 初次确诊日期相邻的前后两种轻症疾病,如果均符合本主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且前后两种轻症疾病的初次确诊日期之间的间隔天数达 90 日及以上的,本公司分别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但本主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不同种类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该被保险人确诊时同时符合轻症疾病和重大疾病定义的,本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而不予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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