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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高泰年金保险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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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合同、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长城高泰年金保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险合同”。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每月的对应日为保险单月度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度、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上述日期为基础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9.1)计算,本主险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0 周岁(指出生满 30 日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 60 周岁。不同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所接受的投保年龄区间会有所不同。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我们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合同工本费后 无息 退还您所交纳的本主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主险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9.2)。 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 日 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的零时起至保险单满期日的零时止。2.1 基本保险金额,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年金 自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含)起,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该保险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险单周年日按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向年金受益人给付年金,直至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见9.3),我们按以下二项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主险合同终止:(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累计已交纳的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无息);(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 9.4)。一、若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我们将豁免本主险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主险合同继续有效:(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个人;(二)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60 周岁;(三)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职业等级在本公司承保范围内。二、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含以下款项:(一)投保人身故或全残之日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二)续期保险费交费宽限期内的应交未交的保险费;(三)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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