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附加合同 保险期间内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见释义)内因疾病 导致被保险人 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 (见释义) 首次确诊患 有本附加合同 第十二条 约定的重大疾病 ,我们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两全保险》 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4.1.2.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释义)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中的金额较大者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减少为零。(1) 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2) 当时已交《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总和;(3) 当时《都会健康两全保险》以及本附加合同现金价值的总和。
保险费豁免,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发生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首次重大疾病,我们将根据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首次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缴费日开始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付,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4.1.4 关爱延续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4.1.2.2 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身故,我们将按照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关爱延续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重大疾病之日起三百六十五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都会健康两全保险》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4.1.6 恶性肿瘤特别给付保险金,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二条重大疾病释义中约定的恶性肿瘤,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恶性肿瘤特别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恶性肿瘤特别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保险合同期间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 三 条 约定 十二 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 ,我们将无息返还《都会健康 两全保险 》及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的总和,《都会健康 两全保险 》及本附加合同同时终止。4.1.7.2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且被保险人在确诊患有本附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十二项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时,未确诊过本附加合同 4.1.2.2 所述的重大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此后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若我们已经同意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我们将不再承担给付额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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