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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邦盈多利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费率产品说明书投核保保全规则.zip

  • 更新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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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zhuq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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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构成 安邦盈多利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主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主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7.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凡出生满 28 天至 7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主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20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主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向您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您个人承担。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主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2.4 保险责任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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