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 10.1)文件。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合同成立及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时间的次日零时起计算。1.3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 10.2)计算,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须符合本公司规定。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21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若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2.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本合同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方式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养老保险金有年领和月领两种方式,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领取方式。如果您未选择养老保险金领取方式,则按照年领方式处理。在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您可以申请变更领取方式。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养老保险金,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自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我们按您选择的领取方式给付养老保险金(见下表),保证给付期为 20 年。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按 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 人(见3.1)与我们约定的下列选项之一给付保证给付期内尚未领取的养老保险金,且该选项在与我们约定之后不可进行变更:1.我们继续向保证给付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直至保证给付期届满,本合同终止;2.一次性给付 保证给付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保险金的贴现值(见 10.4)总额,本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于保证给付期届满后仍生存,我们继续给付养老保险金至其身故,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保险合同周年日前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所交保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及之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 10.5);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10.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 机动车 车(见 10.9);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因上述第 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5.1)。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保险金领取年龄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因上述其他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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