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安邦附加乐安一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是安邦乐安一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的附加险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附加险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1.2 投保范围 凡年满 18 周岁(见释义 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与主险合同投保人一致。凡出生满 28 天至 60 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期与主险合同相同。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基本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 20 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6.2),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附加险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 保险合同;(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6.3)。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险合同关于保险责任的约定,确定实际给付的保险金额。2.2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本公司承保时审核并最终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中载明。若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变更身故基本保险金额的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至被保险人年满 80 周岁的保单年度末,自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2.5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因 意外伤害(见释义 6.4)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总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所约定的身故,无等待期限制。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1) 本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和主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总额;(2) 本附加险合同累计所交保险费的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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