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见 11.1)、 保单年度(见 11.2)、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11.3)均以生效日计算1.3 3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范围 您可以为您本人或您的家庭成员投保本保险,被保险人人数以 2 人为限。当被保险人人数为 2 人时,由必选被保险人和可选被保险人构成,其中,可选被保险人为必选被保险人的一名未成年子女;当被保险人人数为 1 人时,则为必选被保险人。本合同中家庭成员仅指您在投保时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子女或父母。保险期间 本合同对必选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必选被保险人身故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对可选被保险人(若有)的保险期间自可选保险责任生效日零时起至可选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见 11.5)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必选被保险人和可选被保险人(若有)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 2 .3 未成年人身故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险监督管理保险金限制 机构规定的限额。2 2 .4 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由对必选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详见本条款“2.4.1必选保险责任”)和对可选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详见本条款“2.4.2 可选保险责任(可选)”)构成。您为必选被保险人投保必选保险责任后,可以为可选被保险人(若有)投保可选保险责任,但可选保险责任不可单独投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必选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必选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2)、“中症重疾”(详见本条款 3.4)、“重大疾病”(详见本条款 3.6)、“高费重疾”(详见本条款 3.8)、“特定重疾”(详见本条款 3.10)、身故或全残;(二)因导致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中症重疾”、“重大疾病”、“高费重疾”、“特定重疾”的相关疾病就诊;(三)达到生命终末期(见 11.6)状态,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 18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必选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 11.7)发生上述三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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