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电子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附加合同、其他书面或电子协议都是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后开始生效,具体生日以电子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的日保单周年日(见 10.1)、度 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日费约定交纳日(见 10.3)均以生效日计算。
犹豫期 自您收到本合同电子保险单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2.2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2.3.1 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乘以本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本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本合同的月交保险费。本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本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附加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年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重疾合同交费年数)乘以附加重疾合同的年交保险费。月交方式下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附加重疾合同已经过保单月度数(交费期满后为附加重疾合同交费年数×12)乘以附加重疾合同的月交保险费。附加重疾合同“年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附加重疾合同“月交保险费”指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确定的月交保险费。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时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3.3 本合同与附加重疾合同的关联附加重疾合同效力终止,本合同效力同时终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5), 酒后驾驶(见 10.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7),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8)的 机动车(见 10.9);(4)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继承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 值(见 10.10)。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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