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我们的合同,1.1 保险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见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 周岁(见9.2)。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 身份证 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1 基本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2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4 4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9.4)以外的原因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9.5),(二)疾病终末期阶段(见9.6),(三)全残(见9.7),(四)身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自本合同生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90日当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发生本合同所界定的病 轻症疾病(见9.8)的任何一种,我们不承担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生初次发生(见 9.9)并经院 医院(见 9.10)生 专科医生(见 9.11)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105 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 150%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在确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前,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105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种,并按本合同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初次发生并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患本合同所界定的 50 种轻症疾病中的任何一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自轻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身故或全残 保险金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时未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的15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时已满 18 周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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