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 CEB005。第二条 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 1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第三条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2 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五十周岁。第四条 犹豫期,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通过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 并退还本合同及保险费发票原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如果该金额因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第六条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止。1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不含)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2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3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我们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 全残 4 的,我们按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 5 的 160%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2、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遭遇 意外伤害事故 6 ,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一般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3、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 八种重大自然灾害 7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私家车 8 、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 9、 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在驾驶或乘坐私家车、不以商业营运为目的而租赁的租用车、单位公务或单位商务用车期间 11 内因 交通意外 12 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十倍给付自驾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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