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申请书、声明、批注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文件构成。本合同的英文简称为CNB004。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正式保险合同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投保年龄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2计算。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六十五周岁。
自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之日起,我们给予您十日的犹豫期(通过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们提出解除本合同的申请,同时提供您的有效身份证件3,并退还本合同及首期保险费发票原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本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合同正式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在扣除十元合同工本费后无息退还已收全部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曾接受过我们的体检,体检费用须自行承担。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生存保险金自本合同第五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二、身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本合同所有已交的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的;(3)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生存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我们对因变更受益人所引起的纠纷不负任何责任。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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