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1.4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二、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 10.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含)内非因 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 105%给付身故金,本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180 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的一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具体比例如下:一、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见 10.6)为 18 至 40 周岁,该比例为 160%;二、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41 至 60 周岁,该比例为140%;三、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为 17 周岁(含)以下或61 周岁(含)以上,该比例为 120%。
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期满,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保单红利的确定一、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二、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派发红利。 保单红利是不确定和非保证的。我们会向您提供每个保单年度的红利派发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留存的红利按本公司每年公布的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4 4 .1 受益人 一、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同顺序和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三、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四、您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五、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三)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四)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八、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约定为被保险人本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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