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的保障以及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1.1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保险单载明的约定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1.2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基本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1.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4.1 必选责任,1.4.1.1 重大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 1 1 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 2 2 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本合同的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 3 降为零。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 1.4.2.1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 1.4.2.1 约定的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在投保时选择了本合同 1.4.2.2 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我们将豁免本合同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将不再承担除本合同 1.4.2.2 约定的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本合同1.4.2.1约定的 恶性肿瘤额外保险金责任和1.4.2.2约定的 特定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本合同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我们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项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本合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者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的,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的次数达到三次,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首次患上本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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