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订立 信泰附加健康无忧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我们审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本附加合同成立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
投保年龄 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9.1计算,本附加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二十八日至六十周岁。1.4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七十或七十五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一日二十四时止,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单上。1.5 犹豫期 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本附加合同设有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十日为犹豫期(通过代理销售的商业银行投保的,犹豫期为十五日)。在犹豫期内,请您认真审阅本附加合同,您可以在此期间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但我们对本附加合同终止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同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您后续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则我们将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累计已交保险费 9.2 并承担保险责任。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约定的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9.3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满期祝寿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满期祝寿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2.4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故意自伤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9.4;(4)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 9.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9.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 9.7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9.8。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的,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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