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红利 本主险合同为分红型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本公司的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红利分配是本公司根据每个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的,是不保证的。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现金红利分配方案,并采取短信或微信通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年度分红业绩报告,本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您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70%。红利分配日为本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与 本公司的红利公布日两者之中的较迟者。
现金红利的领取方式,本主险合同的红利领取方式为累积生息:即将现金红利储存在本公司,按照本公司当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的方式计息。您可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累积的红利,或者在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时一并申请提取。6.1 现金价值 本主险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现金 价值 不包含红利 。6.2 保单贷款 您可使用现金价值的保单贷款功能。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您贷款时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未还款项 ( 见 7.7 )后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我们当时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在保单贷款里您需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金及 利息(见 8. 10 ),也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 其他 未还 款项 达到本主险合同现金价值 的 当日 24时 起 ,本主险合同的效力中止。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我们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7.4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7.6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 解除 合同,并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7.5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2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该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与实际不符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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