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费交纳 一、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二、分期交纳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应交日交纳当期的保险费。4 4 .2 宽限期 一、如果您在保险费应交日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应交日的次日起 60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二、如果宽限期结束之后您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 本合同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贷款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书面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申请且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向我们办理保单贷款。申请贷款时累计贷款金额本金和利息(见 10.13)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180 天。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二、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三、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中止。四、您申请保单贷款须提交保单贷款申请,并凭保险合同原件、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合同效力中止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6 6 .2 合同效力恢复 一、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经双方协商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本合同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二、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我们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合同解除和变更,7 7 .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一、若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一) 本合同;(二)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三、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四、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77 .2 合同内容变更 本合同生效后,若您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应当向我们提出变更合同的申请,在您与我们达成一致后,可以对合同约定事项进行变更。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7 7 .3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一、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8 8 .2 如实告知 一、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三、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四、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需扣除累计已给付 的 年金 )。五、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8 8 .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万一网-保险资料下载门户网站 浙ICP备11003596号-4 浙公网安备 330402020001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