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约定您和我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见 10.1)文件。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仅供辅助理解使用,不构成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1.2 合同 成立及 生效,您向我们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生效,具体的生效日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计算。
投保年龄 投保年龄指本合同生效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1.4 合同的签收 在您收到本合同时,您应当签署本合同的签收回执。1.5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指自然日,本条款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日期的均指自然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结束前解除本合同。若您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合同,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有效的保险凭证及有效身份证件(见 10.3)。自您申请解除合同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我们提供的保障,2.1 基本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至合同约定的保险合同期满日止。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或残 全残(见10.4),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这 18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全残,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 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我们在保险期间内只给付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10.9)的 机动车 车(见 10.10)。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5.1);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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