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文件。我们为网上投保的投保人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您向我们在线提交的电子信息与您向我们提交的书面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 投保范围,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为 18 周岁,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并经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别为 20 年、30 年、至 60 周岁、至 65 周岁,共四种。至 60 周岁是指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至 65 周岁是指保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您在投保时可与我们约定其中一种,约定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
第五条 保险金额,一、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本合同项下我们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二、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中载明。1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2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周年日: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在本合同交费期限内,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第六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我们按照下列约定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满期生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 108%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全残的定义,参照本合同第十九条),我们将按下列两者之间数额较大者给付非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1. 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 到达年龄6 6 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的乘积。2.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000-1696 客服时间:8:30-22:30 杭州澄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法律顾问:浙江君度律师事务所 刘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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