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条款、保险单、投保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1.2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合同成立日、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保单周年日、 保单年度(见 9.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和保单满期日均以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如当月无对应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日至60 周岁(见9.2)。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 有效 身份证 件(见9.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3 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本合同上载明。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起90日内(含第90日)因疾病的原因导致身故或 全残(见9.4),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不含利息)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被保险人因 意外伤害事故(见9.5)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见 9.6);(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见 9.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9.8),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 9.9)的 机动车(见 9.10);(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 现金价值(见 9.11),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被保险人继承人的顺序确定。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如 1.4、3.2、6.1、8.1、8.3、9 中以黑体字突出显示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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