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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康长合泰两全保险投资连结型条款费率.zip

  • 更新时间:2019-04-18
  • 资料大小:750KB
  • 资料性质:授权资料
  • 上传者:guo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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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部分图片和文字内容: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变更申请书、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一、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二、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生效日应载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生效日的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犹豫期 一、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或按照本公司要求的其他方式对本合同进行确认之日起 15 日内(含第 15 日)为犹豫期。请您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项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合同解除条款以及如实告知条款等内容。若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二、如果在犹豫期内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即本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以及除资产管理费之外的其他已收取的各项费用。

如果在犹豫期后将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并且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四、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时需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不承担保险责任 。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一、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尚未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已交保险费×(1+风险比例)。二、若被保险人身故,且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当日保险费已经转入投资账户,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证明文件材料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保单账户价值×(1+风险比例)。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对身故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4 4 基本保险 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时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则。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最低可以为零。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在被保险人6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增加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见 11.12)的零时起生效。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后,减少的部分从下一个扣除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2.6 6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5 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计算,至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期间期满日的 24 时止。持续奖金,若本合同持续有效至保险期间期满,我们将按您累计已交纳保险费数额(不计利息,需扣除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的 1%派发持续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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