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构成 和谐健康之享重大疾病长期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经本公司核实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或电子协议。1.2 投保年龄 指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 周岁(见释义 7.1)计算。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释义 7.2)均以该日期为准。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次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 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7.3)。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 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合同解除前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本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本公司,以便于本公司及时为您变更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如因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则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原件;(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的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7.4)。但若被保险人已领取过理赔金,则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有一定损失。我们提供的保障,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天的时间为等待期。在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由 医院(见释义 7.5)的 专科医生(见释义 7.6)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见释义 7.7)、轻症疾病(见释义 7.8),本公司无息退还您累计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释义 7.9)导致发生保险责任,则无等待期。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在合同有效期内接受治疗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1. 重大疾病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必须 住院(见释义 7.10)治疗的,对每次住院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含第 180 天)已实际支出的、 合理且必需(见释义 7.11)的重大疾病 住院医疗费用(见释义 7.12),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2. 重大疾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被保险人经专科医生诊断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并根据医嘱在特殊门诊接受以下特殊门诊治疗的,对每次特殊门诊发生后,已实际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我们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计算方法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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