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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康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条款费率.rar

  • 更新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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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者:chenzheng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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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什么、保多久,这部分描述的是您通过本合同可以在百年人寿获得哪些保障及提供保障的期间。投保年龄及保险期间,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 周岁指按法定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百年人寿承担下列保险责任:等待期,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本合同生效后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百年人寿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返还已交的保险费,本合同效力终止。(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1)双目永久完全①失明的②;(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③;(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④;(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情形⑤。

注:①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②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百年人寿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③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④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⑤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均需他人帮助。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 认可的医院指百年人寿官网上公示的定点医院,在无定点医院的县市地区选择医院时,须经百年人寿同意且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的医疗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日24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己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 保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以前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3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年满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者全残,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 基本保额指本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与百年人寿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百年人寿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同时,本合同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本合同时,由百年人寿向您退还的那部分金额。]降低为零。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百年人寿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百年人寿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15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重大疾病对应组别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百年人寿已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情况下,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18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百年人寿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除首次重大疾病和第二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组别中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百年人寿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5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百年人寿已按上述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均终止,百年人寿仅继续承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与本合同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百年人寿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余保险金将不再给付。若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百年人寿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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